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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05-03 点击次数: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加快林业发展步伐

 

为了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在划分林种的基础上,按照提高森林综合效益的原则,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我国林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并已初步形成了法律制度。

  一、划分林种类型规定做法

 《森林法》将森林划分为五种林种,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薪炭林。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林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为了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森林总面积的30%                             

 二、依照法定程序林种审批权限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了防止任意改变林种,法律规定,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三、改革传统森林经营管理体制。 

在完成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要求,逐步做到管死一块、管活一块。对生态公益林(含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要管死、不允许商品性采伐,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任务主要是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由各级财政和社会力量建设,依靠法律、行政手段管理,以追求最大的生态、社会效益为目标。对商品林(含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要管活,允许按经营规划和市场要求采伐,商品林除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给予扶持外,主要靠市场调节,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市场需要组织采伐生产,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 

四、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由于生态公益林主要是为社会提供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优化环境、物种保护等社会生态服务功能,提供的生态效益是为全社会所共同享用的,其造林、护林的投入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回收和补偿,经营者积极性不高。因此,《森林法》规定,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国家应当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款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这是妥善解决经营、管护生态公益林经济投入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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